母亲含辛茹苦地照顾脑瘫双胞胎儿子十余年后,不堪压力将双胞胎儿子溺死,对于该案,法院将作出怎样的判决?实际上,上述事件并不是个例,小编在聚法案例找到了若干相似案例:一方是为了照顾脑瘫孩子苦苦支撑的绝望父母;一方是残缺而无辜的幼小生命,当悲剧发生,人们在伦理人性与法律面前应当何去何从?
案情简介
韩群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与其丈夫黄某林于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年6月5日,韩群凤生下一对孪生儿子黄浩佳、黄汝佳,但医院确诊均为脑性瘫痪,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得知该情况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四处求医。其间,韩群凤在东莞市石碣镇租下房屋,并请专人专职照顾两个儿子的日常生活,以方便当地的按摩师每天进行物理治疗。直至年11月,韩群凤因找不到护工便将儿子接回东莞市的家中自行照顾,后更是辞去自己在建设银行的工作留在家中专职照料儿子。因见两个儿子的病情仍没有好转,韩群凤为不再拖累丈夫及家人便产生杀害儿子而后再自杀的念头。
年11月20日下午,韩群凤写下遗书便在家中等待丈夫外出以实施计划。时至当天22时许,韩群凤趁丈夫外出之机,让黄浩佳、黄汝佳服下“舒乐安定”安眠药。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到二楼将主卧室的浴缸放满水,再到房间里将其中一个儿子抱到主卧室,将其头部朝下按在浴缸里,致其溺水死亡。后韩群凤利用同样的手段将另一个儿子杀害。杀人后,韩群凤帮儿子换上干净的衣服抱回到房间的床上,然后服下“乐果”农药自杀。
次日8时许,黄某林来到房间发现两个儿子及韩群凤均不省人事便打求救。经医生检查,证实黄浩佳、黄汝佳已死亡,医院抢救后脱险。检察院以韩群凤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本案中,作案人特殊的作案动机和家庭背景,本院在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时均已予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尤其是造成两条人命被非法剥夺的后果,本案不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点建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被告人韩群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群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类似案件
01抑郁症母亲溺死脑瘫儿子后自首,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
年12月15日,刘艳红早产生育王某某。在抚养过程中,刘艳红发现王某某有容易受惊,眼神斜视,拇指内扣等情况,便怀疑王某某是脑瘫儿。为避免其受苦,刘艳红遂决定杀死王某某。年4月8日10时许,刘艳红在家中厨房内往王某某的洗澡盆内注水后,将王某某以俯卧的方式放入澡盆内,之后便离开了厨房。约10分钟后,刘艳红回到厨房,确认王某某已死亡后,将王某某的尸体捞出擦净并穿好衣服后,打电话给其丈夫王某1称“儿子被送走了,我去公安局了。”当日12时许,刘艳红带着王某某的尸体到公安机关投案。
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艳红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死者王某某的父亲王某1对刘艳红的行为表示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艳红故意非法剥夺婴儿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艳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经鉴定,被告人刘艳红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恶性较一般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程度也相对较小,且取得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该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刘艳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艳红不服,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艳红及其辩护人辩称应对刘艳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查,上诉人刘艳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其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刘艳红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均予以了考虑,刘艳红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母亲照顾脑瘫儿子6年后不堪压力将其投海,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
被害人赖某1(男,殁年6岁)是被告人周碧梅与其丈夫赖某2生育的五个儿女中最小的一个儿子。赖某1自年9月19日出生后一直都不会说话,不会走路,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靠周碧梅和家人照料,长期的劳累致使周碧梅感到疲惫不堪,在年7、8月份的时候,周碧梅便产生了与赖某1一起去死的想法,但因于心不忍,一直没有行动。
年底,被害人赖某1不知何故经常在家中拉大便,以致家中十分脏臭,其父亲赖某2于是就在自家房屋旁边搭建了一个小木屋,将赖某1一个人安置在那里居住。在这段时间里,赖某1每天都拉肚子,将大便拉到裤子里,弄得全身都是,被告人周碧梅每天都要为其多次清洗。由于长期劳累,加之担心自己老了没有办法照顾赖某1,会连累其他子女,周碧梅逐渐产生将赖某1弄死的念头。
年1月18日深夜,被告人周碧梅使用背带将赖某1从家里背到电白区岭门镇山后村委会坎仔村海边,走入海中并解开背带,让赖某1及背带一起掉落海里让海水冲走,自己在海边哭了一会儿后就离开现场回家。
年1月19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赖某1的尸体在山后村委会坎仔海边沙滩上被路过的群众发现并报警,办案民警于是通知其家属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在对周碧梅进行询问时,周碧梅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用背带将赖某1背到坎仔村海边,走入海中并解开背带,让赖某1掉到海里让海水冲走并淹死的事实。
案发后,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人民政府、电白区某村经济合作社、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山后村民委员会于年3月6日联合盖章,并附某村村多名村民联名签名出具请求书,请求政法机关根据本案情节和被告人周碧梅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周碧梅宽大处理;被告人周碧梅的丈夫赖某2和长女赖某7亦于年3月3日、3月2日分别出具谅解书,对周碧梅在本案中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政法机关对被告人周碧梅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碧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碧梅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生命权是国家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和法律保护的最高权益,一个人的生命不是某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人即使是其父母都无权非法剥夺。生命是平等的,其价值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脑瘫儿和正常人一样享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生存权,作为残疾人,更应受到社会、家庭更多的关怀,对侵害残疾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周碧梅在长达六年时间里一直悉心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亲生脑瘫幼儿,确系因身心过度劳累,才萌生杀机并弄死自己的亲生脑瘫幼儿,其犯罪动机不是单纯为了本人摆脱负担和放弃抚养义务,而是其在对自己的亲生脑瘫幼儿尽力照顾六年后未看到好转的希望,源于多年艰辛积累的精神压力和对未来生活的无望,也是为了让家人得到解脱,其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当对其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周碧梅在侦查机关通知其协助调查询问时,即如实主动交代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考虑到被告人周碧梅家庭的悲惨境况、当地基层组织联合盖章并附二百多名同村村民联名上书请求对其宽大处理,及其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等现实情况,故依法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周碧梅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明,除辩护认为被告人周碧梅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应当纠正属于自首情节外,其他辩护意见均理据充分,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周碧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周碧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碧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3单亲父亲勒死16岁脑瘫女儿,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
被害人李某1(殁年16岁)系被告人李凤国的女儿,自幼脑瘫,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因李凤国嗜酒,导致其与李某1的母亲单某夫妻感情破裂于年离异。李凤国曾与王某1再婚,因其酗酒,且王某1与李某1继母女关系不睦,李凤国再次离异并独自抚养李某1八年。年10月,李凤国应聘担任哈尔滨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保安,后经香坊区凯旋广场亿发房屋中介公司介绍,租住房屋与李某1共同生活。由于李某1久病不愈,且因智力残疾而不具备自理能力,致使李凤国深感遭受拖累,对此极度厌恶而产生杀死李某1摆脱生活负担之念。
年4月10日23时许,李凤国用剪刀将其住处晾晒衣服的电线剪下,套住在床仰躺的李某1颈部,李某1挣扎并求饶说:“爸爸放了我吧,我以后听话”。李凤国拒绝并勒紧索套十余分钟,李某1因颈部被勒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李凤国将索套丢弃在住处单元门外的垃圾堆内,将李某1衣物等生活用品焚毁。翌日6时许,李凤国告知王某1将女儿李某1杀害后,以向警方拨打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的方式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凤国因女儿智障不具备自理能力,为摆脱其应尽的养育责任而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在侦查机关有关为社会减少负担的供述内容荒谬,就此所提的辩护意见既违反法律精神,又违背社会基本公德,法庭不能采信。
考虑到李凤国曾为李某1积极救治疾病,独自抚育李某1八年,且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被告人李凤国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成立自首,当庭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人、辩护人就此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凤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结语
中国有句俗语——“虎毒不食子”。上述案例中的父母对于生病的孩子一开始都是选择了坚强,数年如一日地照料孩子。而从坚强着心存希望,到逐渐失望,最后终于绝望的过程中,父母承受的经济、精神上的压力远非常人能够想象。法院结合其他家属的谅解态度、民众的意见及施害者“走投无路”的困境,往往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试图在法律与人情之间达到平衡。
然而,这类困境虽最终因为成为刑事案件而被大众